金华平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10
罪犯金华平,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10年1月1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凯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936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10000元已履行3000元,违法所得15936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金华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金华平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华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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