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满怀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9
罪犯李满怀,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1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满怀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8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03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18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满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满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满怀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满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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