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华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9
罪犯军华,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军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134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10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及民事赔偿均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军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贵福军华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军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