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荣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2002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2月21日交付执行。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止)。200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7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18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荣文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荣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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