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赫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文龙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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