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进故意杀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8
罪犯徐进,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1998年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贩毒罪,2000年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7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服刑期间,因余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0年1月1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被减刑后的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5月8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民事赔偿责任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进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代理审判员  缪 伟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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