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正勇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8
罪犯唐正勇,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2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02)黔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正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未履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3月11日交付执行。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2010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7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17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民事赔偿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正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唐正勇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正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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