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显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2007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25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4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月13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显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三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显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显应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显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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