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介绍、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06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贵州省桐梓县,暂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租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22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汇川区深圳路澳源发廊内,以每人1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蔡某某先后与李某某、曾某某进行嫖宿。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本院结合犯罪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 怒

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游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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