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游某某系贵州省石阡县鲜花新区及时雨投资公司催帐人员,2014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伙同他人到石阡县五德街上被害人汪某甲租住的房屋处向被害人汪某甲催要债务,因被害人汪某甲不在居所,被告人游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汪某甲租住房屋门踢开并进入房屋内,直至次日中午才离开被害人汪某甲租住房屋。 2、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游某某与他人在石阡县 中医医院看望病人后驾车离开时,与该院门卫室值班保安杨某甲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游某某等人遂踢开门卫室的门对杨某甲进行殴打,并用橡胶棒打砸门卫室内的监控器材。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42630元。 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游某某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带到石阡县公安局汤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作案工具橡胶棍三根于2015年3月2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汤山派出所扣押。被告人游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石阡县中医医院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该院书面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游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因本案被羁押36日(即从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4月29日),被指定监视居住183日(即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 另查明,被告人游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因在石阡县城大自然KTV将包房公主杨胜飞带到石阡县汤山镇高寨村威胁、殴打,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三个小时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被告人游某某的照片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橡胶棍三根,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石阡县中医医院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杨某甲、汪某乙、何某某、杨某乙、汪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局石县公法行罚决字[2015]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回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石价鉴字[2015]03号估价结论书,光盘一张,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在被害人汪某甲不在家的情况下强行侵入其住宅至次日离开。被告人游某某伙同他人持黑色塑料橡胶棍随意殴打石阡县中医医院门卫室值班人员,且故意毁坏室内监控设备价值人民币42 630元。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分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游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事实、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游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游某某及他人持黑色塑料橡胶棍砸打监控器,该三根黑色塑料橡胶棍系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36日折抵刑期36日,被指定监视居住183日折抵刑期92日,共计折抵刑期128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黑色塑料橡胶棍三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王金妮
人民陪审员 杨昌礼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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