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号胡甫文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04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将位于盘县忠义乡邱家树林村一组小沟头自家地里的两个树兜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已判刑),范某某将该树兜运往盘县响水镇的途中,被盘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木材物种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某某卖给范某某的树兜为榆科榉树,榉树为国家Ⅱ级保护树种。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物证鉴定书认定,胡某某卖给范某某的榉树蓄积为2.0452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卖给范某某的榉树树兜,已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莫某某、刘某某、胡某勇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木材物种鉴定意见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物证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Ⅱ级保护树种榉树,合蓄积2.0452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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