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有贵不予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3
罪犯张有贵,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有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扣押现金5400元退还被害人,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26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于2011年8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20日获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及退赔受害人损失,其具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故不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有贵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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