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金贵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2:03
罪犯赵金贵,男,1987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该县普田乡大毕舍村六组,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金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于2013年

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金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意见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悔罪书、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赵金贵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具备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金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杨 波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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