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文友 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2
罪犯刘文友,男,1995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文友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文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