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亚东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2
罪犯秦亚东,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亚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于2008年7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5月12日、2013年5月14日、2014年12月15日获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亚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秦亚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本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但应综合其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亚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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