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仕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路仕纪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于2013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仕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路仕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仕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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