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卫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2
罪犯张卫,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于2011年3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7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0月、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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