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海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2
罪犯袁海,男,1981年9月20日生,苗族,湖南省古丈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7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袁海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于2009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14日、2014年9月26日获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袁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