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严万福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1
罪犯严万福,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万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严万福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于2013年8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万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3月获得综合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严万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万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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