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1
罪犯卢彪,男,1969年7月23日生,黎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所得赃款人民币16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卢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于2009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14日、2014年9月26日获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退缴赃款,于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卢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退缴赃款,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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