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鄢卫平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1
罪犯鄢卫平,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黔织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鄢卫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于2008年3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8日、2014年1月24日获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鄢卫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鄢卫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鄢卫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