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长存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0
罪犯李长存,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长存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筑少刑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长存犯抢劫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4日于2011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长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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