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朝解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0
罪犯向朝解,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朝解犯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于2014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朝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提请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向朝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系累犯,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朝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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