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韦安益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00
罪犯韦安益,男,1980年7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安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安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韦安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系过失犯罪,故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安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