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文权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59
罪犯王文权,男,1972年11月16日生,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权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文权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5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于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文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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