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龙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59
罪犯姚龙,男,1989年12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312.5元退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于2014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提请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姚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赃,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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