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发杨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59
罪犯李发杨,男,1981年4月13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发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发杨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2014年1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发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发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发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