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海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59
罪犯胡海,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胡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系毒品再犯,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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