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乾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1:58
罪犯李美乾,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美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赃款30.7万元已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美乾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23.2分,兑现12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4.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且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美乾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美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兴 林 

审 判 员  王 妤   

人民陪审员  王 刻 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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