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贤平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56
罪犯熊贤平,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系主犯。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做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贤平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贤平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0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8.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贤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但鉴于其犯罪情节恶劣,又系数罪,本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贤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罚金6000元(已执行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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