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再兴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56
罪犯尚再兴,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尚再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再兴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9.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39.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家属已积极赔偿被某某被某某亲属并取得其谅解。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尚再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赔偿被某某亲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再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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