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世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世芸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罪犯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世芸所犯罪行系暴力犯罪,社会危害较大,且在判决生效以后,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世芸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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