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彩霞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1:52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彩霞,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住都匀市。2008年2月28日因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柳玉勇,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彩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帅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彩霞及其辩护人柳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彩霞伙同周某甲(已判决)在都匀市国鼎大厦F楼、银河之都二单元、港湾丽都D座1102室、都市龙庭一单元15楼1503室、金源大厦一单元10楼附24号、都市金座等小区的租房处开设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期间聘用王某甲(已判决)负责管理赌场资金、账目、发放赌场人员工资,邵某某(已判决)负责招揽赌客,潘某某、王某乙、江某某(均已判决)负责赌场安全,黄某甲、吴某某、王某丙(均已判决)负责发牌,文某某(已判决)负责兑换筹码。期间赌场从赌客赢取的赌资中抽头5%获取非法利益。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另案处理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扣押物品清单及图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信合交易单、举报信、同案起诉书及判决书、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郑彩霞供述等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郑彩霞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因郑彩霞系主犯、对开设赌场的时间及地点没有完全如实供述,不能成立自首、且有犯罪前科,建议对其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彩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1、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2、郑彩霞自动投案、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对开设赌场的时间及地点的表述只是其记忆上的认知问题,不属于不如实供述,故其有投案自首情节;3、郑彩霞开设赌场的行为虽已既遂,但赌场关闭系其主动关闭的,社会危害性不大;4、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彩霞伙同周某甲(已判决)在都匀市国鼎大厦F楼、银河之都二单元、港湾丽都D座1102室、都市龙庭一单元15楼1503室、金源大厦一单元10楼附24号、都市金座等住宅小区租房开设“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期间聘用王某甲(已判决)负责管理赌场资金、账务、发放赌场人员工资,邵某某(已判决)负责招揽赌客,潘某某、王某乙、江某某(均已判决)负责赌场安全,黄某甲、吴某某、王某丙(均已判决)负责发牌,文某某(已判决)负责兑换筹码。期间每天到赌场参与赌博的赌客少则六七人,多则三十余人,赌场从赌客赢取的赌资中抽头5%获取非法利益。

另查明,2015年9月7日9时许,郑彩霞主动到都匀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举报信、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流水、扣押物品清单及图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案处理材料、中国信合交易单、证人周某甲、王某甲、邵某某、潘某某、王某乙、江某某、吴某某、黄某甲、王某丙、文某某、黄某乙、蒋某某、杨某某、王某丁、解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吉某某、周某乙、罗某某证言、同案起诉书及判决书、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郑彩霞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彩霞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彩霞系赌场投资者、经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虽然对开设赌场的起止时间、地点及其他细节与查明的事实及其他同案人、证人的证言有出入,但对伙同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的主要事实认可,且在庭审中也表示认可起诉书指控,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彩霞等人开设赌场时间较长、场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且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故辩护人关于定罪及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危害程度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彩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红颖

审判员  柳家才

审判员  王庆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英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