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铁生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1:52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铁生,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2003年2月20日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9月17日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铁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兆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铁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被告人蒋铁生谎称自己在贵州省从江县负责滨河印象泸州永泰项目部的外架工程,并利用该工程与都匀市恒盛钢管租赁服务部签订了《恒盛钢管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蒋铁生支付了9万元的租金后,分多次将租赁的527.856吨钢管和115260个扣件全部运至广西柳州市张公领的废旧钢材市场销赃得款130余万元,所得赃款蒋铁生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等。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钢管和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20.28448万元。2015年7月16日蒋铁生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蒋铁生未退赔都匀市恒盛钢管租赁服务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铁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结算单及发料单、施工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蔡某某、罗某某陈述、证人胡某某、柯某某、岑某某证言、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蒋铁生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铁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铁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且案发后没有退赔,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铁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蒋铁生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三、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红 颖 

审判员  刘 培 庆 

审判员  邹 彩 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卫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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