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波
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
代理审判员 肖琴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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