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忠玉,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忠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忠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忠玉系贵州华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华一造纸厂)退休工人,每月退休养老金为1748.62元,其他无财产。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其亲属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王世珍、王泽华、袁萍等人借款共计3565600.00元,用于支付他人利息和自己挥霍。
1、2014年10月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张忠玉以其侄女李小梅经营赤水廊梦酒店和其亲家做建材业务等需要资金等为由,采用付月息5分-1角的利息的手段,先后6次出具借条向居民王世珍借款共计人民币416000.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共计390500.00元。借款后张忠玉先后支付了王世珍借款的部分利息。
2、2015年2月26日,张忠玉以女儿李莉做窗帘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为由,采用付月息7分的利息,出具借条向居民王泽华借款人民币30000. 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27900.00元。借款后张忠玉支付了王泽华借款的部分利息。
3、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张忠玉以女儿李莉做窗帘生意进货;侄女李小梅经营赤水廊梦酒店及装修酒店等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采用付月息1角的利息,先后5次出具借条向居民袁萍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0.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共计360000.00元。借款后张忠玉支付袁萍借款的部分利息。
4、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张忠玉以女儿李莉做窗帘生意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用付月息5分的利息,先后2次出具借条向村民胡益珍借款共计人民币180000.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共计171000.00元。
5、2014年9月27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张忠玉以女儿李莉做窗帘生意和妹妹张忠云开砖厂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采用付月息3分的利息,先后10次出具借条向居民罗其芳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0.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共计551400.00元。借款后张忠玉支付罗其芳借款的部分利息。
6、2015年4月22日,张忠玉以女儿李莉做窗帘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采付月息6分的利息,向村民李真祥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
7、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张忠玉以女儿李莉做窗帘生意、妹妹张忠云开砖厂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用付月息3分的利息,先后3次出具借条向居民周绍珍借款共计人民币89500.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共计85000.00元。借款后张忠玉支付了周绍珍借款的部分利息。
8、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张忠玉以女儿李莉做窗帘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用付月息5分的利息,先后2次出具借条向村民汪久芬借款人民币共计90000.00元。
9、2014年7月1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张忠玉以女儿李莉做窗帘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和老表在浙江拆旧房开发等需资金周转为由,采用付月息5-8分的利息,先后13次出具借条向居民王学借款共计人民币610000.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共计569800.00元。借款后张忠玉支付了王学借款的部分利息。
10、2013年11月30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张忠玉编造其女儿李莉做窗帘生意、邻居做咖啡生意等需资金周转为由,采用付月息2分、3分、5分不等的利息,先后3次出具借条向村民黄庆借款共计人民币90000. 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共计83500.00元。借款后张忠玉支付了黄庆借款的部分利息。
11、2014年12月25日,张忠玉编造其女儿在遵义开门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用支付每月1000.00元的利息,出具借条向居民王茂林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借款后张忠玉支付了王茂林借款的部分利息。
12、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张忠玉以女儿李莉、女婿吴秋阳做窗帘生意及亲戚罗小平做房地产工程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用付月息4分、5分的利息,先后9次出具借条(其中2次未出据借条)向居民朱万馨借款人民币共计1120000.00元。借款后张忠玉支付了朱万馨借款的部分利息。
13、2015年4月25日,张忠玉给周绍珍介绍,以老表在浙江拆旧房开发需资金周转为由,采用支付月息1角的利息,出具借条向村民苏仁德借款人民币 30000.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27000.00元。
14、2015年4月25日,张忠玉在周绍珍的家中,经周绍珍的男友苏仁德介绍,张忠玉以因事急需用钱为由,采用付月息5分的高额利息的手段,向居民徐应珍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张忠玉实得借款9500.00元。张忠玉将上述借款3565600.00元通过赤水市杨昭礼在绰号叫“六子”的手中购买“香港六合彩”,以转帐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香港六合彩”达1500000余元,杨昭礼从中提取好处费160000余元;张忠玉在金中会处购买“香港六合彩”达1000000余元,金中会提取利润160000余元;张忠玉在杨梅(下落不明)的手中购“香港六合彩”近1000000元。
原判另认定:张忠玉于2015年5月11日到赤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张忠玉手机一部、银行卡5张(均未随案移送)。2015年5月11日,张忠玉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2015年8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已羁押三个月零四日。
原判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忠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忠玉退赔赃款3565600.00元返还被害人,其中:王世珍390500.00元、王泽华27900.00元、袁萍360000.00元、胡益珍171000.00元、罗其芳551400.00元、李真祥50000.00元、周绍珍85000.00元、汪久芬90000.00元、王学569800.00元、黄庆83500.00元、王茂林30000.00元、朱万馨1120000.00元、苏仁德27000.00元、徐应珍9500.00元。
上诉人张忠玉的上诉理由: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向被害人每某某借款均约定利息、出具借条,并归还部分本金和支付部分利息,后因购买六合彩导致无力偿还,不构成诈骗罪。2、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1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张忠玉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其亲属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王世珍、王泽华、袁萍等人借款共计3565600.00元,用于支付他人利息和自己挥霍”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张忠玉所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向被害人每某某借款均约定利息、出具借条,并归还部分本金和支付部分利息,后因购买六合彩导致无力偿还,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张忠玉在侦查机关明确供认,2012年退休后无事做,通过他人介绍开始六合彩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输了几万元,由于没有资金来源,便虚构家人、亲戚开门市部、装修酒店、开砖厂、承包工地等急需用钱的理由,向王学等人借款,且并未考虑归还借款。其次,张忠玉每月退休养老金为1748.62元,并无其他经济来源,也无其他财产,并无归还借款的能力。再次,张忠玉将借款基本用于六合彩赌博。综上,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忠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案发后,张忠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综合张忠玉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具有自首情节等,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忠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 林
审判员 李宗洪
审判员 李永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泽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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