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荣、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1:49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跃荣,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199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21日因吸毒被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7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同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8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经预谋后在红花岗区XXX号被害人王某处,由黄放哨、刘用自制的塑料片捅锁入室盗走王价值760元的三星S4型手机一部、价值2051元的华为MATE7手机一部、价值701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以及现金3875元。二被告人实施盗窃后乘坐出租车往火车站方向逃离,当车行至红花岗区保健院红绿灯处被在此设卡的公安民警盘查,二被告人在跟随公安民警到岗亭接受盘查的途中逃跑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某、陈某某、尤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刘跃荣与被告人黄某某相互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5)云法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4)台天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捅锁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刘跃荣、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跃荣用自制的塑料片捅开被害人王某家的入户门,并进入室内窃取财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门外放哨望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刘跃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跃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结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结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及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事实,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内对被告人刘跃荣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内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跃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建梅

审 判 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罗利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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