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小刚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8
罪犯张小刚,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小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于2014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2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