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虎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8
罪犯田虎,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黔六特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8934元。被告人田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于2013年5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6年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田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恶劣,后果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