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汝强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8
罪犯汪汝强,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报告人汪汝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汪汝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于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获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汪汝强已服刑多年,为实现回归社会前的平稳过渡,应留出足够时间接受出监教育,对其不予减刑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汝强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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