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天开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7
罪犯罗天开,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3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天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于2011年3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天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9月、2015年12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罗天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天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