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崇西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7
罪犯金崇西,男,1987年10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崇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于2012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崇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获得综合记功、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金崇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崇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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