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绍军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7
罪犯张绍军,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绍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于201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绍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10月 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张绍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绍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 2016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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