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世显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6
罪犯叶世显,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世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与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大芬等经济损失24410.77元。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于2011年3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经本院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世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上次减刑已体现),于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叶世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罪行严重,且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世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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