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1071元。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于201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罪犯黄华犯罪数额巨大,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退赃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故本次不予减刑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华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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