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虎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5
罪犯张虎,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张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筑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于2011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于2014年8月、2015年9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张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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