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瑜鹏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5
罪犯周瑜鹏,男,1973年10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原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瑜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于2012年9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瑜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周瑜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瑜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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