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贵友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5
罪犯谢贵友,男,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贵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贵友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贵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谢贵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贵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 2018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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