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刚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5
罪犯肖刚,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于2012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肖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辉   

人民陪审员  马 克 华 

人民陪审员  陆 定 珍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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