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严云发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1:45
罪犯严云发,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云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受害人11464.5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于2010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云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0月、2014年12月、2016年1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严云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云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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